律师:欧足联在内格雷拉案中的威胁被低估,可采取多种处罚

专攻刑法的律师César-Lage在接受《马卡报》采访时表示,欧足联是内格雷拉案中被外界低估的真正威胁。他分析了案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,并谈到皇马的诉讼策略、巴萨享有的无罪推定以及欧足联可能采取的行动。 欧足联收到皇马提交的内格雷拉案相关资料后,这起被弗洛伦蒂诺-佩雷斯称为“体育史上最严重的腐败案”的事件再次成为焦点。随后,皇马球迷广泛转发了Lage的一组帖文,他在其中以“抽象危险”和“主观要件”等概念,阐述了可能支持对巴萨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。Lage一直密切关注内格雷拉案,已在西班牙奥伦塞执业近20年。此次,他为马卡报分析了这起过去10年最受媒体关注的体育案件之一。他未来的博士论文也将研究构成本案核心的罪名,即《刑法》第286 bis条第4款规定的体育领域私人主体间的腐败罪。 您在发文中将“抽象危险”视为解释内格雷拉案的关键之一。能进一步解释这个概念吗? 这是很多人没有理解的关键。《刑法》中的体育腐败罪惩罚的不是结果,而是协议。说得直白一点,不需要证明某场比赛遭到操纵,只需要证明存在一项旨在获得有利待遇的约定。这与我们处理酒后驾驶时采用的逻辑相同:即使没有发生事故,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。因此,反复强调‘没有任何一场比赛被操纵’,只是修辞层面的论点,并不是法律层面的论据。法律并不要求出现这样的结果。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事实:我们讨论的并不是一个只存在于理论中的罪名。2023年1月,西班牙最高法院已经在奥萨苏纳案中适用了这一罪名,那是西班牙首例最终生效的体育腐败罪有罪判决。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,即使这些做法在足球圈受到容忍,它们仍然构成犯罪。这一司法解释立场已经确立。 您还谈到了“主观要件”:在持续向裁判机构支付数百万欧元、却声称是为了寻求“中立”的情况下,这种说法站不住脚。您如何论证这一点? 因为‘中立’这个词包含着一个法律陷阱,而使用它的人恰恰是在给自己设下这个陷阱。我们把问题说清楚。《刑法》第286 bis条第4款规定的罪名,保护的是我们所说的体育竞赛公正性。直白地说,就是所有俱乐部在裁判体系面前,都应当在平等条件下参加比赛。裁判的中立性不是一家俱乐部可以购买的服务,而是裁判体系对所有球队都应当平等履行的义务。如果一家俱乐部付钱来‘确保’这种中立性,那它隐含表达的意思就是:如果不付这笔钱,它就无法像其他球队一样获得中立对待。而这恰恰就是这一罪名的核心所在。 从诉讼角度看,主观要件,也就是寻求有利待遇的目的,属于行为人的内心活动,并不是通过一段录音或者一份供述来证明的,而是通过我们所说的间接证据来认定。西班牙宪法法院自上世纪80年代起,已经在多份判决中确立了相关标准:必须存在多项经过证实的间接证据,这些证据必须指向同一结论,并且能够排除其他合理解释。这既不是证明上的捷径,也不是对被告作出不利推定,而是一种受到认可、具备完整程序保障的证明方法。 还有一个重要事实:在奥萨苏纳案的STS 1014/2022号判决中,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认可,在这一具体罪名中,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认主观要件。这不是抽象的证明技巧,而是最高法院已经将相关标准适用于《刑法》第286 bis条第4款的判例,是西班牙本国近期形成的司法实践。此外,还有一个重要的专业问题:根据主流学说,这一犯罪属于我们刚才提到的抽象危险犯。这意味着,不需要证明比赛已经被操纵,而是要证明协议本身就是以此为目的。法律并不要求实际结果已经发生。 如果没有超过追责时效,巴萨可能面临什么后果? 必须区分两个层面,因为人们经常将它们混为一谈,但它们并不相同。在体育行政处罚层面,无论此前还是现行的《体育法》,规定的追责时效都非常短,只有三年。如果没有超过时效,西班牙高级体育委员会本可以针对每项违规行为处以最高40万欧元的罚款、禁止管理人员任职数年,以及取消补助。西班牙足协也本可以提出在西甲扣分的处罚,就像尤文图斯在转会收益案中受到的处理一样。这些问题本可以在几年前就得到解决,而不必等待刑事程序。巴萨受益于一套时效非常短、并非为这类情况设计的制度。从法律技术层面看,这是合法的,但值得质疑。 在刑事层面,拉波尔塔2003年至2010年任期内的相关部分,已经因超过追诉时效而被撤销。因此,他以证人身份作证,而不是以被调查人的身份接受讯问。如果没有超过时效,他就会成为被指控人,整个程序也会覆盖完整的17年。 此外,还有第三条路径,它不存在同样的时效限制,那就是欧足联。真正被人们低估的威胁就在这里。 在收到皇马提交的报告后,您认为欧足联会对这起案件采取什么态度? 欧足联一直处于观察状态,这是一种比较体面的处理方式:既不采取行动,也不关闭案件。皇马、西甲联盟和西班牙足协提交的报告,会迫使欧足联重新考虑这种谨慎态度。如果法院作出启动庭审的裁定——在我看来,这几乎是确定的——欧足联就会获得启动自身程序所需要的背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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